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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泰来县欣欣化肥商店与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来县欣欣化肥商店,王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1293号原告:泰来县欣欣化肥商店,住所地泰来县宁姜乡好新村。经营者:王静,女,1976年5月3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王晓东,男,40岁,住所地泰来县。原告泰来县欣欣化肥商店与被告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泰来县欣欣化肥商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泰来县欣欣化肥商店以被告王晓东已给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来县欣欣化肥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泰来县欣欣化肥商店负担。审判员  金丰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