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泰来县欣欣化肥商店与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来县欣欣化肥商店,王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1293号原告:泰来县欣欣化肥商店,住所地泰来县宁姜乡好新村。经营者:王静,女,1976年5月3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王晓东,男,40岁,住所地泰来县。原告泰来县欣欣化肥商店与被告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泰来县欣欣化肥商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泰来县欣欣化肥商店以被告王晓东已给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来县欣欣化肥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泰来县欣欣化肥商店负担。审判员 金丰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