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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袁志军刑事没收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7执21号 移送执行单位: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袁志军,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兴城市果园东路9号楼3单元331室,现服刑于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身份证号码211481196501290059。 被执行人袁志军没收财产刑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锦刑一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作出该判决的刑事审判部门于2017年1月4日移送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志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提供本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袁志军未提供。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志军现在监狱服刑,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锦刑一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书没收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岩 审判员 孙延庆 审判员 赵晓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