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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民终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与王涛、焦大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王涛,焦大山,徐礼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1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69号。负责人:史美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启英、第马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喜,扬州市江都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大山,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礼国,男,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涛、焦大山、徐礼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1012民初6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涛达成和解,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51元,依法减半收取825.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岐华审判员  朱恩松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永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