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刑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吴冬生、高玉环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冬生,高玉环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刑终46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冬生,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玉环,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汉族,文盲,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监视居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冬生、高玉环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鲁1702刑初5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冬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高玉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吴冬生、高玉环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给被害单位中国银行菏泽分行。被告人吴冬生、高玉环不服,均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刑初558号刑事判决;二、发还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昌安审判员 于 博审判员 赵圣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