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耿福玺申请执行翟文朝、孙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福玺,翟文朝,孙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51号申请执行人:耿福玺,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翟文朝,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孙志伟,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耿福玺申请执行翟文朝、孙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36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翟文朝所有的两辆车予以查封,限额300000元。(2017)豫0482民初536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