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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联众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希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404号申请人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希才,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清化镇穆民街60号附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联众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希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4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