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执1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金伟与被执行人湘潭市依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伟,湘潭市依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执1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金伟。被执行人湘潭市依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9号1栋怡景财富广场1单元0801118号。法定代表人方佑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金伟与被执行人湘潭市依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受理执行立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670772.84元及利息(自2010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8404元、申请执行费31821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2016)湘03执189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资产和车辆信息。2016年10月9日,本院依据(2016)湘03执1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湘潭市依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43号湘电依科铂宫房号为1702001、1901004等十套房屋。2016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黄金伟与被执行人湘潭市依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湘潭市依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黄金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申请对已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经本院现场勘查,被执行人湘潭市依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已被查封的房屋大多均已出售,目前暂不适宜处置。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涌审 判 员 雷 阳代理审判员 符程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江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