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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登清与范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登清,范海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428号原告刘登清。被告范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登清与被告范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登清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小玲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 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