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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井绪梁、武晓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绪梁,武晓,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井绪梁,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武晓,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摇田河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德红,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井绪梁、武晓与被执行人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42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2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等现金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均已被本院以(2015)穗越法执字第3306号案查封并处置。据此申请执行人要求参与上述案件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分配期间,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4执13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永辉审判员  陈里维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