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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晓君与被执行人周晓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君,周晓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3号申请执行人吕晓君,女,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周晓帅,男,1986年9月28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吕晓君与周晓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治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