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6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与付彦峰、郭秋艳、刘志国、窦秀杰、傅彦军、刘秀荣、马君良、果英华、李峰、杨海燕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付彦峰,郭秋艳,刘志国,窦秀杰,傅彦军,刘秀荣,马君良,果英华,李峰,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被执行人付彦峰,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郭秋艳,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刘志国,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窦秀杰,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傅彦军,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刘秀荣,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马君良,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果英华,女,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李峰,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杨海燕,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付彦峰、郭秋艳、刘志国、窦秀杰、傅彦军、刘秀荣、马君良、果英华、李峰、杨海燕借贷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于2017年2月1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子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付彦峰、郭秋艳给付案件款27518.67元,以及案件受理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刘志国、窦秀杰、傅彦军、刘秀荣、马君良、果英华、李峰、杨海燕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付彦峰、郭秋艳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子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宿茂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