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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子少与被告张维来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少,张维来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4854号 原告:张子少,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张丽丽,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维来,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少与被告张维来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子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子少负担。 审判员  林裕雄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玉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