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苗某、李大某、李一某、李二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苗某,李大某,李一某,李二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苗某申请执行人李大某申请执行人李一某申请执行人李二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苗某、李大某、李一某、李二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陵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曾两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陕0827执63号案件执行时,因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以退出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称已找到被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仍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再次退出执行。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再次称有线索,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找不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17)陕0827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线索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