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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与李兰花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法定代理人:刘晓莉,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卞莉娜,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兰花,1973年12月29日生,住延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兰花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热力费1559.8元及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0元】。2017年6月14日我院扣划被执行人2770元至我院账户,现我院将本案全部执行款277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郑雨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