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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何松明与冯祚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松明,冯祚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674号原告:何松明,女,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冯祚田,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何松明与被告冯祚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何松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松明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松明负担。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