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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奥亚机电有限公司、天津市焱鑫热处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奥亚机电有限公司,天津市焱鑫热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奥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五路与科园四街交口。法定代表人:崔振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焱鑫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油建(一大队基地)。法定代表人:向甸明,总经理。上诉人天津市奥亚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焱鑫热处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61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奥亚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服从一审法院裁定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奥亚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奥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景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