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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通、张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通,张迎春,杨振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678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海通,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迎春,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杨振方,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通、张迎春、杨振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