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于宗亮、丁东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宗亮,丁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891号之一移送部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于宗亮,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高青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山东省高青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在淄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丁东生,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高青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址高青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现在淄博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于宗亮、丁东生犯故意杀人、盗窃罪涉财产执行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于宗亮、丁东生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28日将被执行人于宗亮、丁东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宗亮罚金1000元、丁东生罚金21000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于宗亮罚金1000元、丁东生罚金2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于宗亮、丁东生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徐庆来审 判 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牛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