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曾雪花与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雪花,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265号原告:曾雪花,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29号附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98118W。法定代表人:万利,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琴瑶,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雪花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曾雪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雪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雪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