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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财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蒙自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蒙自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财保195号申请人: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凡,董事长。被申请人:蒙自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法定代表人:覃恩源。申请人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蒙自矿冶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蒙自矿冶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