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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4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符长阁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长阁,李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740号原告:符长阁,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生,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南阳卧龙区。被告:李强,男,汉族,1980年9月22日生,小学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符长阁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告李强已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长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长阁负担。审判员  牛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