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4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符长阁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长阁,李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740号原告:符长阁,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生,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南阳卧龙区。被告:李强,男,汉族,1980年9月22日生,小学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符长阁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告李强已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长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长阁负担。审判员 牛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