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执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裴庆坚、顾祖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庆坚,顾祖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7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裴庆坚,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顾祖桂,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裴庆坚与被执行人顾祖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521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有桂E×××××号风神牌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去向不明,执行不能。另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