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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延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MA18XAYA1,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丁延波,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丁延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延波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4505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5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丁延波用自己承包延寿县双星村的十一块共计43.9亩土地作抵押。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丁延波继续经营土地,每年用该43.9亩土地收益偿还欠款。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丁延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晨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