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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路支行、开封市汴京漆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路支行,开封市汴京漆业有限公司,开封市东京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财保1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路支行。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南段。被申请人开封市汴京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五里河镇史庄工业园区。被申请人开封市东京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东环路南段。被申请人李某某,女,住本市顺河回族区。被申请人雷某某,男,住本市顺河回族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路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四被申请人名下160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开封中山路支行以1600万元的诉前财产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路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汴京漆业有限公司、开封市东京博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雷某某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山路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判员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