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蒋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蒋忠平,张洁,张世仁,张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马金镇,组织机构代码:69701399-4。法定代表人:王政。被执行人:蒋忠平,男,1981年5月2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张洁,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张世仁,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张国义,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蒋忠平、张洁、张世仁、张国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采取布控措施,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变现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执行费2504.61元,诉讼费1886.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4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许瑞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XX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