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010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牛亚东与被告吴长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亚东,吴长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01059号之一原告:牛亚东,女。被告:吴长乐,男。原告牛亚东与被告吴长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牛亚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牛亚东负担。审 判 长 赵素娟代理审判员 王洪敏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雪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