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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仁梅与李某、陈某、张淑英、陈安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梅,李某,陈某,张淑英,陈安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44号原告:陈仁梅,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尹彦涛,(系原告之丈夫),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尹泷毅,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某,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冯玉杰,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住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理人:李某,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张淑英,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陈安恒,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梅与被告李某、陈某、张淑英、陈安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仁梅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仁梅放弃要求陈某、陈安恒、张淑英承担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梅撤回对被告陈某、陈安恒、张淑英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毛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