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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1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嘉纳威尔贸易有限公司、吴江胜群模具有限公司、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田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嘉纳威尔贸易有限公司,吴江胜群模具有限公司,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田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责人龚云兵,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天舒。委托代理人徐国庆,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嘉纳威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胜群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瑞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斌,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嘉纳威尔贸易有限公司、吴江胜群模具有限公司、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田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0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嘉纳威尔贸易有限公司、吴江胜群模具有限公司、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田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395424.67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64378.00元,合计7459802.6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嘉纳威尔贸易有限公司、吴江胜群模具有限公司、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田斌银行存款人民币7459802.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新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杭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