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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与廊坊城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廊坊城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532号原告: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王金仓,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廊坊城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田军军。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与廊坊城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计941.5元,由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闫丽钗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建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