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罗守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守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24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守涛,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2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守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守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罗守涛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沿兰考县小宋乡梨园村内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梨园小学附近时,与由南向北潘某2驾驶的粤G×××××小型汽车发生刮蹭,致使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罗守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8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守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罗守涛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罗守涛血样提取登记表2份、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民警张永良、范开明情况说明、事故现场照片、车辆照片8张、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一份、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证人罗某、潘某1、张某证言、被害人潘某2陈述、被告人罗守涛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守涛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守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守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1日,被告人罗守涛的刑期从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映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亚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