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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91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陆宝海与享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宝海,享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717号原告:陆宝海,男,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陆凯,男,汉族,1995年6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系陆宝海之子。被告:享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桐柏村与堤口村交界处。负责人:张杰。陆宝海与享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陆宝海于2017年6月21日以起诉被告名称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宝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陆宝海负担。审 判 员 杨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思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