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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振栾、籍林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振栾,籍林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财保14号申请人:赵振栾,男,汉族,1953年7月20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北赵村。身份证号:130124195307202116。被申请人:籍林茂,男,汉族,1989年1月1日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身份证号:。申请人赵振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籍林茂驾驶的冀A×××××轻型普通货车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籍林茂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的轻型普通货车。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赵振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芝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