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恢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龙口恒远机电有限公司、孙继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恒远机电有限公司,孙继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恢448号申请执行人:龙口恒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北马镇花园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刘培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继加,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原告龙口恒远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继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1)龙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口恒远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12月27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12月28日向龙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住房公积金目前不具备提取条件,待具备条件再行处置;被执行人再无可执行财产。12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0681执恢448号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葛曙荣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栾德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