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79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黄某。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X百货超市拉闸门撬开后,钻入超市,将收银台抽屉打开盗走1300余元人民币。随后,黄某用上述方式从隔壁的“大吉利”超市盗走600余元人民币。 2017年4月8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社区X网吧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李财发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黄翠梅人民币1300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瑞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