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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龚建明、吴露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龚建明,吴露萍,龚剑真,楼剑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022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77号。负责人:卢妙其,行长。被告:龚建明,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吴露萍,女,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龚剑真,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楼剑宝,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龚建明、吴露萍、龚剑真、楼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4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判员  钱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