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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万春林与李科、李明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春林,李科,李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015号原告:万春林,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蜀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永超,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科,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李明刚,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春林与被告李科、李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春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春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春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春林负担。审判员  秦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