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860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委托代理人:周金龙,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泾县昌桥乡。委托代理人:周甲,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越大道以北、景德路以东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853263785R。负责人:李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原告已预交108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钰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