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马彦海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马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02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翔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继仓,该局秦州分局副局长。被执行人马彦海,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国土罚字﹝2017﹞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审查申辩通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天国土罚字﹝2017﹞1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6年4月被执行人未经批准,违法占用秦州区***的集体土地215.2平方米建设彩钢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1日对马彦海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地行为按照占地215.2平方米每平方米罚款10元,共计罚款2152元,处罚决定当天直接送达,马彦海未起诉亦未申请复议,经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5月23日催告,马彦海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内容。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图,违法案件线索登记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国土资源违法后果预先告知、立案呈批表、被执行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草图、调查报告会议记录,处罚呈批表、拟处罚告知及送达回执、处罚决定送达回执、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2017年4月10日**村委会证明张某家庭生活困难是低保户,1998年政府救济建设的住房,没有土地使用证等。被执行人马彦海辩称:被执行人使用的是张某的土地,他家中困难,上世纪九十年代政府救济的地块,张某是否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被执行人不知道。2016年后半年,被执行人与张某协商租赁了他在公路边的院子215.2平方米,建设彩钢房申请人搞车辆维修,租期5年每年4000元,第一年的租金被执行人用于平整场地、投资建设彩钢房,之后每年给张某交4000元,以后被执行人搬离该地后彩钢房归张某。现在,被执行人投资的本钱还没有收回,如果国家建设需要用地被执行人会及时搬迁,请求照顾。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催告通知均收到,当时没有签字也没有起诉和申请复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处罚决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程序合法,没有影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处罚决定已经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内容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辩解理由没有合法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天国土罚字﹝2017﹞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内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石亚敏代理审判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