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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新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新忠,韩俊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渤海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05941463-8。法定代表人:杜彦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庞新忠,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清河县。被执行人:韩俊帅,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新忠、韩俊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50000元,经依法对银行、车辆、房产管理等管理部门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仅有一处居住用房,不易处置,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林书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