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国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凤学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国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凤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国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凤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国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凤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凤学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中确认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