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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叶府忠与北京常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府忠,北京常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309号原告:叶府忠,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娟,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常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12层A座1213。法定代表人:常爱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北京常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原告叶府忠与被告北京常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叶府忠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府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府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叶府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苏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