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新东、张相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东,张相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李新东,男。被执行人:张相娟,女。申请执行人李新东与被执行人张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鲁1122民初4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限其七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家中无人签收。后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外出至今未回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京东、阿里巴巴互联网银行信息,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具体地址。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122民初4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志刚执行员 刘永保执行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增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