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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更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万静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静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更469号罪犯万静,女,景颇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万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8月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慧、项庆瑛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派出干警吴宇、郭志红到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万静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2016年7月25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没款10000元。另查明,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能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庭审中,对原判认定的9600万余元的赃款也不能说明去向。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万静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入监登记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财产情况审核表、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情况说明等证据并在法庭上进行了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的法庭审理程序和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程序均合法。罪犯万静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万静在2004年至2011年9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假证先后向57名社会公众集资,并通过他们向社会上更多的人集资,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6.8亿余元,造成31名社会公众损失960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通过庭审调查,万静未能说明9600万余元的赃款去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万静未能积极退赃,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应予以减刑。本院认为,罪犯万静在执行期间,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没有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庭审中,对原判认定的9600万余元的赃款未能说明去向,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静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煜审 判 员  李 栎人民陪审员  梁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