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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长江与巫山县教育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江,巫山县教育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798号原告:黄长江,男,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巫山县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401号。法定代表人:卢尧,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长江与被告巫山县教育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长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长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黄长江负担。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雪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