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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6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5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江城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6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依权利人李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2775元。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某与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某于2017年9月支付一半,2018年2月13日前支付剩余的另一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光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