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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景善文、李金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善文,李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景善文,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被执行人:李金超,男,1974年8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景善文与李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帅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