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景善文、李金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善文,李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景善文,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被执行人:李金超,男,1974年8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景善文与李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帅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