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帝达世博广场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帝达世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1078号第3幢。法定代表人孙家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帝达世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察哈尔世纪广场中区。法定代表人吴东英,董事长。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平审 判 员 袁修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伟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