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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银川自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美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自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美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422号原告:银川自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学梅,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美玲,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自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刘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自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自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娣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