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浩远橡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浩远橡胶有限公司,胡进英,郭术旺,郭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城市浩远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进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进英,女,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郭术旺,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郭春辉,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浩远橡胶有限公司、胡进英、郭术旺、郭春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258629.53元。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已抵押的不动产,本院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赵永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