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斯泰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摩尔中心A座9层。法定代表人刘英智,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斯泰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器1号楼B座1317室。法定代表人刘舜。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斯泰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京裁字第01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斯泰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斯泰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及其名下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登记等情况分别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69.26万余元等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京裁字第016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全新审判员 宫 亮审判员 周明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 乐 更多数据: